偽造文書,詐領公款
違失案情敘述
某機關雇員毛員長期擔任出納,於82年11月至90年6月間,以製作不實薪資、獎金清冊等方式,詐領公款計1,735萬元。
違失案情分析
1.該員自68年7月迄90年6月擔任機關出納人員長達22年,機關未嚴格執行出納人員輪調制度。
2.該員利用職務之便,以虛擬人員名義及重複增列現有人員姓名方式,造冊詐領薪資,再利用其親屬之郵局帳戶為接收轉帳戶接收轉帳核撥款項,長期溢領公款。
3.該機關人事、會計人員未依規定嚴格審核薪資、獎金清冊內容員額及金額之正確性,致未能適時發現違失。
違失懲處情形
1.該員於91年2月遭機關解僱,並經地方法院92年9月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,褫奪公權8年。
2.該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受監察院糾正。
檢討改進措施
1.依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第4、10點規定,機關支付員工待遇、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,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印領清冊,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、等級、姓名、應領金額等,由受領人或代理人簽名;其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,應由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簽收。員工有新進、晉升、降級、減俸、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,應在備考欄註明或證明。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,再由主辦人事人員、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名。款項支付後,會計人員應注意核對金融機構、中華郵政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(構)之簽收或證明文件(例如委託郵政代存薪資總表)作為支出憑證。
2.依「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」規定,機關員工薪資、獎金等支出之審核,職員及技工、工友應分別由人事及總務單位按名審查,並注意清冊是否明列受領人職稱、等級、姓名、應領金額,每頁金額小計及最後金額總計是否無誤、離職人員是否由清冊刪除,清冊一式多份,每份內容是否一致。審核結果送會計單位後,會計單位應審核預算能否容納,是否經人事或總務單位核簽(章),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。
3.為健全出納作業機制,依「出納管理手冊」第4點規定,出納管理人員應每6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,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。